2015专业人士来港就业入境指南
一般就业政策
申请资格
1.不属非本地毕业生的申请人,但具备香港特区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工作。
2.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来港就业的申请,如符合下列准则,可获考虑批准:
没有保安理由拒绝申请,而申请人亦没有任何已知的严重犯罪记录;
申请人具有良好教育背景,通常指持有有关范畴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确实有该职位空缺;
申请人须已确实获得聘用,而从事的工作须与其学历或工作经验有关,并且不能轻易觅得本地人担任;以及
薪酬福利(包括入息、住屋、医疗和其他附带福利)须与当时本港专才的市场薪酬福利大致相同。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如符合第2段所载的准则及一般入境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申请来港就业:
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
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及香港特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且申请是从海外递交。
所需旅行证件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给签证/进入许可标签。有关标签会由保证人前往入境处领取后转交申请人。倘若申请是在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进入许可会透过有关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驻京办入境事务组(视乎合适者而定)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应把签证/进入许可标签贴在申请人旅行证件的空白签证页上,以便抵港时向入境处人员出示。
延长逗留期限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可在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工作。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如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2-2-3年的模式或根据其雇佣合约的有效期限(以较短者为准)批出。
转换工作
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就业的人士,来港后可申请转换工作,但必须仍然符合一般就业政策所订的申请资格,并且从事与其资历和专业知识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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